航空障碍灯安装及技术规范要求
——摘自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
1、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。当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障碍标志灯的水平、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;
(2)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。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,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,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;
(3)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.50~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;
(4)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其电源的控制装置;
(5)低光强障碍标志灯(距地面45m以下装设时采用)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。中光强障碍标志灯(距地面45m以上装设时采用)应为红色光,其有效光强应大于2000cd。高光强障碍标志灯(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)应为白色光,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。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;
(6)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。
2、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确保的供电范围一般为:
(1)消防设施用电:消防水泵、消防电梯、防烟排烟设施、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灭火装置、应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、窗、卷帘门等;
(2)保安设施、通讯、航空障碍灯、电钟等设备用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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